客户至上、服务为本、诚信双赢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外资企业提档升级、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原《办法》中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为持证企业提供减免服务,简化减免程序,让优惠政策能真正落实到位,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好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确保全市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推动南京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继续实行《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外商投资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8项基金(详见附表一);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3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详见附表二),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中的档案资料证明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规定,简化减免程序;实行收费减免后,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一条  凡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施行。
 
 
附表一:
免收外商投资企业基金、行政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基金、资金8项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1999〕46号
宁政发〔1999〕166号
2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2003〕66号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苏财教〔2007〕39号
5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苏价房〔1999〕15号
6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苏财综〔2008〕43号
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苏财综〔1999〕69号
宁财综〔1999〕375号
8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苏政办发〔1995〕6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17项
 
(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1项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苏价费〔2003〕151号
苏价费〔2006〕143号
(二)
档案部门收费1项
 
2
档案资料证明费(对单位出具房、地、财产、债权、债务及商标等证明材料)
苏价费函〔2004〕225号
(三)
卫生部门收费1项
 
3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2001〕220号
(四)
药品监督部门收费1项
 
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
苏价工函〔2006〕103号
(五)
人防部门收费2项
 
5
人防经费(由各种性质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每年缴纳)
苏价服〔2002〕294号
宁政发〔2004〕55号
宁价房〔2005〕41号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苏价服〔2002〕294号
宁政发〔2004〕55号
宁价房〔2005〕41号
(六)
市容管理部门收费1项
 
7
城镇垃圾处理费
苏价工〔2000〕379号
宁政办发〔2001〕3号
宁价费〔2001〕192号
市政府令第266号
(七)
绿化部门收费2项
 
8
义务植树绿化费
苏绿委〔1988〕2号
苏价费联〔1993〕23号
苏政发〔1996]35号
9
义务植树统筹费
(八)
国土部门收费1项
 
10
土地登记费(含验线、登记、发证)
苏价房〔1999〕134号
苏价费〔2000〕164号
(九)
房管部门收费2项
 
1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苏价服〔2008〕167号
12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苏价工〔1996〕422号
(十)
市政公用部门收费1项
 
1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苏价涉〔1995〕160号
(十一)
市建设部门收费1项
 
14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苏价服〔2006〕472号
宁价房〔2007〕22号
(十二)
贸促会收费1项
 
15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苏价费〔2004〕468号
(十三)
国税部门收费1项
 
16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2006〕361号
(十四)
地税部门收费1项
 
17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2006〕361号
合计
25项
 
  备注:1、基金、资金中的防洪保安资金(序号1)、地方教育附加(序号2)、文化事业建设费(序号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序号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序号7)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序号8)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向有关部门缴纳;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档案资料证明费(序号2)、城镇垃圾处理费(序号7)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土地登记费(序号10)、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序号1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序号1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序号16和序号17)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向有关部门缴纳。

附表二:
减免三分之一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1
公证收费
苏价费〔2002〕275号
宁价费〔2002〕363号
2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宁价费〔2004〕360号
3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9〕486号
宁价费〔2000〕201号
4
商标代理业务收费
苏价费〔1996〕180号
5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宁价费〔2000〕407号
宁价费〔2002〕192号
6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2004〕313号
苏价费〔2005〕263号
苏价费〔2006〕397号
7
计量收费
苏价费〔2005〕153号
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含工业卫生、电梯、起重机械检验费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费函〔2001〕12号
苏价费〔2003〕407号
9
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
宁价房〔2006〕29号
10
规划技术服务费
宁价房〔2003〕75号
11
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5〕116号
12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
苏价服〔2006〕12号
宁价房〔2006〕50号
13
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
苏财综〔2005〕110号
苏价服〔2005〕146号
宁价房〔2005〕220号
  备注: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减免三分之一;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